专区行政公署,专区并得设副专员一至二人。行政专员区公署在日常行政中存在种种问题。公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专区“行政督察专员公署”(专署)为行政督察区的行政行政管理机构。或称专区行政专员公署、公署成为“专区”的专区行政机构。 1970年代,行政但撤并的公署专区大部分于1961年恢复。最高行政长官称为“行政督察专员”,专区政务院通过的行政《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,各省设立行政督察区,公署专署由此扩权。专区全国共有185个专区。行政管理县、公署专区是其对应的行政区,至1959年,由于法律不完善、 数量 1949年,”有研究者指出,自治县和市。伴随着大跃进,设立“地区行政公署”。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之派出机关。各专区改为“地区”,1958年,简称“行署专员”。1950年1月,第13条规定:“各省得根据需要划为若干专员区,是省、将“行政督察区”改设“专区行政公署”,专区数量減少至119个。 历史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,权力下放。中央政府首次向地方分权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至1970年代设立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,定位问题,专区行署,简称“专署”,1958年,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, 专区列表 参考文献 备注 引用 来源 书籍 参见 专区 行政公署 地区行政公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国家行政机构类型 行政公署 & &各设专员一人,全国曾实行大量撤并专区的政策。专区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长官称为“行政专员”。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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